咨詢內文
有關 (中醫師可向公眾人士展示的學歷及資歷) 的咨詢文件
背景
按照目前的專業守則,註冊中醫師不論其學歷或資歷均只可向公眾人士展示《中醫藥條例》(註1),所規定的稱謂,即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並可於稱謂後以括號註明(全科),(針灸)或(骨傷)其中一種科別(註2),而表列中醫只可向公眾人士展示(中醫)或(中醫師)的稱謂 (註3)其他學歷及資歷均不可展示.
2. 中醫組經參考一宗法庭就西醫專業規管組織處理業務宣傳的判決(註4),並考慮了擁有學歷及資歷的中醫師向外界展示真確資料的權利,公眾的知情權及適當選擇中醫服務的需要,於2008年5月成立了道德事務小組(註5),以研究對專業守則作出適當修改.中醫組經聽取道德事務小組,的建議及作出多次深入詳細的討論後,決定就現行中醫專業守則中有關中醫師向公眾人士提供資料(包括名片,招牌, 文具,服務資料告示,報章啟事,電話簿及互聯網網頁)的規管準則進行檢討。
3. 中醫師可向公眾人士展示的學歷及資歷的修改方案及原因詳列於下,並就此諮詢中醫業界(註6).
可展示的學歷
原則
4. 自《中醫藥條例》於1999年7月通過.中醫師的法定專業地位得以確立。過去十年,公眾人士因看到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及中醫組按照(專業自主)的精神對業界嚴謹的規管,因而對“中醫專業”逐步認同.中醫組因此在考慮可向公眾人士展示的學歷方面,建議循提高中醫師的執業水平及邁向更專業化道路的方向,一方面可以滿足中醫服務使用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以及中醫師向外界展示真確資料的權利;另一方面亦可在現有基礎上完善及提升中醫專業的社會形象,從而進一步鞏固其社會及專業地位。
5. 中醫組經考慮中醫的專業發展,以及社會對專業學歷的認可和中醫的專業形象後,認為修改有關可展示的學歷的規定須符合以下的三大原則:
(1) 展示有關專業學歷必須真實及不能有誤導成份;
(2)必須是社會認可的中醫專業資格之學歷;及
(3)所持學歷需以確實客觀資料為依據;
修改內容
6.按照上述三大原則,中醫組建議中醫師只可展示:
(1) 符合中醫執業試考生手冊所列載可參加中醫執業資格試的認可本科學位課程, 或中醫組認可的與該課程相當的課程; 以及所有由本港或本港以外的大學舉辦的本科學位或學士後及以上的課程;
(2) 所展示學歷必須與中醫執業直接相關; 及
(3) 所有學歷及證書必須經修讀及經評核而取得, 而非名譽學位.
若有投訴或紀律程序, 有關學歷真確性的舉證責任在於展示有關學歷的中醫師.
可展示的資歷
原則
7. 在資歷方面,中醫組經考慮中醫專業的歷史發展及中醫師獲得培訓的背景,以及社會對有關資歷的認可和中醫的專業形象後.認為中醫師展示有關專業資歷必須真實及不能有誤導成份,以及有關資歷必須為社會普遍認可.
修改內容
8. 按照上述的原則,中醫組建議可容許由祖師傳授中醫知識的中醫師展示(祖傳) / ( 師傳) 及 (嫡傳) 的字眼, 以及其祖師的名字, 但不可展示祖師的其他資料.( 祖傳) / ( 師傳) 及(嫡傳) 的範疇只包括以傳統方法向有關中醫師直接傳授中醫知識的祖師, 並不包括於修讀本科或以上課程時向其授課, 帶教或傳授知識的老師及教授等人士. 有關資歷真確性的舉證責任在於展示有關資歷的中醫師.
9 另外,中醫組建議亦可容許中醫師展示(名中醫)的稱謂.但(名中醫)的定義只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 省級或直轄市級己授予證明書證明的(名中醫) 的稱謂(註7). 在此定義以外的(名中醫), 例如由民間機構或組織定義的(名中醫),均不可展示。
總結
10. 中醫組認為除以上修改提議,任何其他學歷或資歷均不得向公眾展示.中醫師可向公眾展示的學歷及資歷的書寫格式的參考樣稿載於附錄一.至於中醫師如擁有在前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學歷或資歷,則可在其執業的診所或私人地方內展示,但所展示的資料同樣必須真確及不可誤導他人.
註:
1 見《中醫藥條例》第74條
2 見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第6(3)(b)、6(3)(c)`6(3)(d)、6(3)(e)、6(3)(0及6(3)(g)條’
3 見表列中醫守則第6(3)(b)‧6(3)(c),6(3)(d);:6(3)(e)、6(3)(0及6(3)(g)條
4見法律參考資料系統(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46號(HCAL46/2006)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73號(CACV373/2006)
5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按《中醫藥條例》第39條,於2008年5 月15日成立道德事務小組,其職能包括檢討中醫專業守則有關業務宣傳的條文;及就一般有關中醫專業守則及操守的事宜向中醫組提出建議‧
6 受影響的條文包括現時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及表列中醫守則第6(3)(b)‧6(3)(c)、6(3)(d),6(3)(e),6(3)(0及6(3)(g) 條